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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28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282民初6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随登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伟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