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坤,潘心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宋坤,男,41岁。被执行人潘心发,男,43岁。申请执行人宋坤与被执行人潘心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