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魏国梁与陈炳全、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梁,陈炳全,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29号原告魏国梁。被告陈炳全。被告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魏国梁诉被告陈炳全、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魏国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