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永连与孙华、黄玉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连,孙华、黄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连被执行人孙华、黄玉书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6383323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8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