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张某,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风栖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申请张某、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