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70号原告魏某某,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杨某,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应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  红  尘人民陪审员 张  立  娇人民陪审员 姜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雪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