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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685张志远与张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张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685号原告张志远,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告张豹,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原告张志远与被告张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春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志远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远撤回对被告张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春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