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9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久林与刘建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久林,刘建强,刘建辉,王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9014号原告杨久林,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刘建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刘建辉,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被告王春花,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久林与被告刘建强、被告刘建辉、被告王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久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久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久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