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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金北平犯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157号罪犯金北平,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温永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北平犯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6000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法定期限内因检察机关抗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浙温刑终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金北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北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北平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