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训剑、郑达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训剑,郑达利,郏国增,孙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林训剑。被执行人:郑达利。被执行人:郏国增。被执行人:孙新国。申请执行人林训剑与被执行人郑达利、郏国增、孙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小商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22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锦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