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刑裁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刑裁56号自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颜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某某诉称被告人颜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证据不足、缺乏罪证;自诉人虽提供部分证据,但不能充分证实告人颜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经本院对其释明,自诉人坚持己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颜某的刑事自诉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志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雅速 录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