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大听与唐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大听,唐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919号原告梁大听,女,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林,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大听与被告唐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瑞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金林共返还原告梁大听货款20000元,自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二、原告梁大听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梁大听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