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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43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提出解冻账户才可以进款,申请人也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