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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大平诉吴世锋、新疆国治荒漠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大平,吴世锋,新疆国治荒漠治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8民初596号原告:俞大平,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现住霍城县。被告:吴世锋,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新疆国治荒漠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大平诉被告吴世锋、新疆国治荒漠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俞大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大平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俞大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