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胜勇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581号起诉人黄胜勇,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祥昀,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收到黄胜勇的起诉状,其诉称被起诉人廖斌因经商需要,从2013年开始,频繁从起诉人处借款用于资金周转。2015年5月3日经双方进行结算,廖斌尚欠起诉人黄胜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双方另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廖斌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归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支付从2015年5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诉讼费。经审查,根据起诉人提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起诉人所在地石城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均应受借款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仅对被起诉人发生效力,同时对起诉人也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不符合我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胜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娟代理审判员 黄群英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翌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