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892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