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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892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