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陶林与年洪国、王黎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林,年洪国,王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林。被执行人:年洪国。被执行人:王黎黎。本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4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