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陶林与年洪国、王黎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林,年洪国,王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林。被执行人:年洪国。被执行人:王黎黎。本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4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