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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李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李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925号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华商购物公园4幢11号。法定代表人刘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明,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艺平,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继。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30日原告作为中介方促成被告与房屋受让方胡怀清签订一份以漳州开发区丽江路9号招商花园城13幢304室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中介费为8000元,中介费支付方式,于签订本协议支付50%,过户当天支付50%。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4000元中介费,尚欠4000元未支付。现原告已促成被告与胡怀清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并已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的中介费4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中介费4000元。被告李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原告作为中介方(丙方),与被告李继(甲方)、胡怀清(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编号NO、0000625),约定:甲方、乙方通过丙方出售及购入的房产座落于漳州开发区丽江路9号招商花园城13幢304室;鉴于丙方促成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中介费,其中甲方支付中介费为8000元,乙方支付中介费为6000元;中介费支付方式于签订本协议支付50%,过户当天支付50%。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原告中介费4000元。2015年6月9日诉争房屋产权人由李继变更为胡怀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房产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签订的房产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促成李继与胡怀清交易房屋,并最终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该行为应视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李继亦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中介费的义务。现被告李继尚欠4000元中介费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余款,符合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力天世纪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费余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被告李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天祥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