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兰委与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委,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兰委,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林村5社。法定代表人杨兴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委与被告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委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兰委承担。审 判 长 王 光 怀人民陪审员 刘 定 文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