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董剑、尚文怡、仲成奇、陈瑶、周玉成、王国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董剑,尚文怡,仲成奇,陈瑶,周玉成,王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4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然,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剑,男,38岁。被告尚文怡,女,35岁。被告仲成奇,男,38岁。被告陈瑶,女,37岁。被告周玉成,男,45岁。被告王国萍,女,45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董剑、尚文怡、仲成奇、陈瑶、周玉成、王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征收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卓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