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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家圆,久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仲明、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君泰置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必正、张洋,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免。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范陶建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