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国强与王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强,王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026号原告罗国强,男,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洪,男,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强诉被告王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国强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