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秀兰与陈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兰,陈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43号原告黄秀兰,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卫国,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秀兰与被告陈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