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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秀兰与陈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兰,陈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43号原告黄秀兰,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卫国,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秀兰与被告陈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