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滕淑萍与王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淑萍,王卫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469号原告滕淑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卫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淑萍诉被告王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淑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淑萍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