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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滕淑萍与王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淑萍,王卫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469号原告滕淑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卫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淑萍诉被告王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淑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淑萍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