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林美与黄桂华、文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美,黄桂华,文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宋林美,女,汉族,经商,住政和县镇前镇连坑村下洋**号。被执行人黄桂华,男,汉族,经商,住建瓯市小松镇小松村上范**号。被执行人文章生,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豪栋街***号。申请执行人宋林美与被执行人黄桂华、文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