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仁厚与被告李官强、李明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厚,李官强,李明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黄仁厚。委托代理人邓廷剑,开江县天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官强。被告李明峰。委托代理人罗宏辉,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仁厚诉被告李官强、李明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仁厚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廷剑,被告李官强、李明峰的委托代理人罗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仁厚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告黄仁厚分别和被告李官强、李明峰在开江县新宁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黄仁厚自愿将其在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21%的股权以21万元转让给被告李官强;将其所有的9%的股权以9万元转让给被告李明峰。原、被告同时还到开江县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黄仁厚多次找被告李官强、李明峰支付股权转让费,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官强支付原告黄仁厚股权转让费21万元;被告李明峰支付原告黄仁厚股权转让费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原告黄仁厚和被告李官强的股权转让协议书。3、原告黄仁厚和被告李明峰的股权转让协议书。4、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5、证人刘立明、吴昭万、刘三权的证言。被告对原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李官强、李明峰辩称,2013年7月21日,原告黄仁厚承诺因其在担任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管理不善,自愿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降至4%,若经营状况不良,导致拍卖、倒闭,所卖资金一分不要,资金归被告李明峰所有。原告黄仁厚自愿放弃了股权,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仁厚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称,举出了原告黄仁厚书写的承诺一份。原告对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如下:2013年7月21日,原告黄仁厚在受他人威胁之下照抄的一个承诺,并不是原告黄仁厚的真实意思。2013年10月30日,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就已经证明全部股东并没有认可这个承诺。2013年11月1日,原告黄仁厚分别和被告李官强、李明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举出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举出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举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同意原告黄仁厚将其在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李官强、李明峰。2013年11月1日,原告黄仁厚和被告李官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黄仁厚自愿将其在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21%的股权以21万元转让给被告李官强;当天原告黄仁厚还和被告李明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黄仁厚自愿将其在开江县春源木业有限公司9%的股权以9万元转让给被告李明峰。原告黄仁厚还分别与被告李官强、李明峰到开江县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黄仁厚多次找被告李官强、李明峰支付股权转让费,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官强支付原告黄仁厚股权转让费21万元;被告李明峰支付原告黄仁厚股权转让费9万元。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日,原告黄仁厚分别和被告李官强、李明峰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官强、李明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黄仁厚支付股权转让费。故原告黄仁厚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官强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仁厚股权转让费21万元。由被告李明峰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仁厚股权转让费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官强负担4060元,被告李明峰1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亚军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