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984号原告贺某某,平舆县人。被告韩某某,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