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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984号原告贺某某,平舆县人。被告韩某某,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