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41号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恩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长富,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春建村下高。法定代表人:陆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辰睿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货款已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