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城东建材经营部与程辉、汪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城东建材经营部,程辉,汪玉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162号原告:芜湖市城东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丁世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F5-40号,注册号340207600057820(1-1)。被告:程辉,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汪玉连,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城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程辉、汪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城东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程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城东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程辉的起诉。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