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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歌诉被告甘卫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甘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