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歌诉被告甘卫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甘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