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斌与怀仁县人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怀仁县人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119号原告张斌,男,1963年11月2日生。被告怀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怀仁县怀安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海任院长。委托代理人仝凌,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怀仁县医院职工,现住怀仁县迎新街64号6栋2单元10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仁爱路144号。负责人王建军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怀仁县人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对被告怀仁县人民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