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尹文祥、申亮亮与杨侯平、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文祥,申亮亮,杨侯平,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文祥,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亮亮,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窦涛涛,系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侯平,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审被告张波,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尹文祥、申亮亮因与被上诉人杨侯平、原审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文祥、申亮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文祥、申亮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文祥、申亮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上诉人尹文祥、申亮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 瑜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