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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2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朱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朱某,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济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存款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