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2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朱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朱某,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济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存款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