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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金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字第212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曾于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曾于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辽01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整,依法返还被害人于某某。原审被告人金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冠杰代理审判员  郎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