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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1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法定代表人房志波,行长。被告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彤,总经理。被告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董事长。第三人聊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唐华,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聊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聊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连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