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文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粤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黄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粤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建寰。委托代理人:陆颖欣,广东至高(南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吴楠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文科,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1575。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粤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文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粤景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工程是案外人杨易积承揽,涉案施工人员邹惠军、何宇双也有在原审陈述,其是与杨易积结算劳动报酬,故被申请人与杨易积形成雇佣关系,被申请人与粤景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2.原审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并非确认劳务关系纠纷,原审判决在双方未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就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过程中,申请人粤景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文科双方确认如下事实:1.粤景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2.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施工地点施工过程中受伤。本案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承包的工程施工提供劳务的事实,粤景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是案外人杨易积雇佣的员工,其与案外人杨易积形成承揽关系,但粤景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粤景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主张,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正确。综上,粤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粤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岑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