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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传厂、李克亚与张标标、徐国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厂,李克亚,张标标,徐国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74号原告:刘传厂,农民。原告:李克亚,农民。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标标,农民。被告:徐国远,农民。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厂、李克亚诉被告张标标、徐国远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厂、李克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厂、李克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传厂、李克亚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9600元。审 判 长 姜 鹏审 判 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