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张燕卫、张占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林,张燕卫,张占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林,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燕卫(又名张燕伟),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占占,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保林与被执行人张燕卫、张占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绛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占占、张燕卫在银行中的存款202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