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田济源与刘春来、崔云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济源,刘春来,崔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44号申请人田济源。被申请人刘春来。被申请人崔云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济源与被申请人刘春来、崔云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济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春来、崔云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济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春来、崔云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