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传宇与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宇,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3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彭传宇,男,生于1963年3月1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应奎,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1)龙马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