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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与被告李世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李世忱,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李世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796号原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于东升委托代理人刘国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世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