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德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9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飞,住梧州市藤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永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12时30分许,吸毒人员祝华泽打电话联系被告人何德飞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3时许,何德飞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格布大厦附近的人行道上将两小包净重1.75克的氯胺酮交给祝华泽,祝华泽将人民币400元交给何德飞。交易完成后何德飞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德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德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1.7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