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岩与陈嘉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2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岩,陈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闫岩,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嘉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闫岩与被执行人陈嘉鹏居间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42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嘉鹏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周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