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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海军与李红军、魏恭晨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军,李红军,魏恭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军。被执行人李红军。被执行人魏恭晨。申请执行人吕海军与被执行人李红军、魏恭晨合伙纠纷一案,(2014)雁民初字第0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军、魏恭晨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海军与被执行人李红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红军自协议履行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分期偿还吕海军欠款23万元人民币。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0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