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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汉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财、孙小芬、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汉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财,孙小芬,王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183号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委托代理人安娜,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边庄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邦禄,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号*栋*单元**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四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兴财被告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昕。被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平镇永红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罗运军。被告广汉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天津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兴财。被告张兴财,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组。被告孙小芬,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杨区绵远街一段***号*栋*单元***室。被告王莉,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南北大街南一段*号**幢*单元*楼*号。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汉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财、孙小芬、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成都高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无正当理由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