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小珍与钟伟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珍,钟伟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561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小珍,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247。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反诉原告)钟伟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81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涛。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诉讼中,被告钟伟权提出反诉,本案予以批准,并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将反诉与本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被告钟伟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45.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确认原告的医药费金额,医药费发票在被告这里,被告当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反诉请求:一、原告赔偿被告的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用共959.70元;二、原告承担本案反诉费用。原告辩称,不确认反诉原告的车辆损失,不需要原告承担损失。因双方已在交警处调解,原告不需要负责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8时40分,张小珍驾驶三轮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西路与大门路交界处时,因驶入机动车道未让行,与钟伟权驾驶的粤X×××××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小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小珍因治疗支付了医疗费1045.24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伟权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钟伟权赔偿张小珍损失1045.24元。钟伟权的车辆因事故受损,经佛山市顺德区车本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081元、拖车费290元。另查明,钟伟权是其驾驶的粤X×××××机动车的所有人,该车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庭审笔录可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钟伟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钟伟权应赔偿原告的金额,依双方在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为1045.24元。该金额也有医疗费发票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粤X×××××机动车在被告平安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该1045.24元应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钟伟权不再负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钟伟权提出的反诉请求。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钟伟权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维修费1081元、拖车费290元。上述损失是否应当由原告依其责任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钟伟权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钟伟权向原告赔偿损失1045.24元。由于该协议为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是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为避免再起纠纷而进行的约定,是对双方损失处理的最终结果;其中未约定原告需对被告钟伟权的损失进行赔偿,应理解为原告无须对被告钟伟权进行赔偿,这才是调解的本意。故对于被告钟伟权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向原告张小珍支付赔偿款1045.24元;二、驳回原告张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钟伟权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伟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