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谋钧与滕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谋钧,滕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432号原告王谋钧,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罗金圳、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滕一明,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谋钧与被告滕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