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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潘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700号原告:刘潘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潘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潘峰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