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萧咏伦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咏伦,欧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萧咏伦(曾用名萧拓),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2004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杰,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萧咏伦、欧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萧咏伦、欧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萧咏伦、欧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被告人萧咏伦在网上与陈某结识后,商定以每克1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方式向陈某出售冰毒。被告人欧杰明知萧咏伦贩卖毒品,仍积极提供名为“自由feeling”淘宝店铺,让购毒者以购买店内衣物为名,以支付宝方式收取毒资。2014年12月25日,在萧咏伦的指示下,陈某在“自由feeling”淘宝店铺内以购买衣服为名,通过支付宝支付999元,购买冰毒10克。被告人欧杰在支付宝见到毒资后,即通知萧咏伦。后萧咏伦按照陈某提供的地址,通过发快递的方式将10克冰毒出售给陈某。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萧咏伦在广东省高州市顺利假日酒店被民警抓获,查获冰毒共计1.185克,后在萧咏伦的带领下,在该市文笔路48号民房内抓获被告人欧杰,查获冰毒2.32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陆某的证言,被告人萧咏伦、欧杰的供述,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欧杰支付宝、淘宝收支明细及登录记录,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农业银行卡卡号(尾号2472)的查询情况,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材料,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萧咏伦、欧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萧咏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决被告人萧咏伦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杰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萧咏伦、欧杰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萧咏伦的上诉理由是,其只贩卖给陈某5克毒品。上诉人欧杰的上诉理由是,其只提供淘宝链接给萧咏伦,对萧咏伦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知情。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依法公正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萧咏伦、欧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致。上诉人萧咏伦、欧杰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萧咏伦、欧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其中萧咏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1.185克,欧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329克,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萧咏伦提出“其只贩卖给陈某5克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陈某的证言、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明细及两上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萧咏伦以100元一克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10克,收到毒资999元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欧杰提出“其只提供淘宝链接给萧咏伦,对萧咏伦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知情”的上诉理由,经查,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上诉人欧杰尿检甲基苯丙胺阳性,是吸毒人员,对毒品的认知能力高于普通人;上诉人萧咏伦的供述证实欧杰对萧咏伦用他的淘宝及支付宝账户贩卖毒品是明知的;上诉人欧杰的有罪供述亦证实其知道萧咏伦在贩卖毒品,其当时以为无所谓,就帮他了,对南京买家通过淘宝、支付宝账户支付的999元,其是知道萧咏伦在利用其的网店在贩卖毒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欧杰对萧咏伦利用欧杰淘宝网店贩卖毒品的行为是明知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强代理审判员 顾岚岚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慧莉书 记 员 陈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