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世祥、高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世祥,高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300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启东,男,满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世祥,男,汉族,50岁,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雅清,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王世祥、高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与被告高雅清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王世祥欠原告王伟欠款6.2万元,由被告高雅清为其担保6.2万元。被告高雅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伟6万元,剩余债务和被告高雅清无关,被告高雅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高雅清给付原告王伟6万元后,被告高雅清有向被告王世祥追偿此款的权利。因原告王伟与被告高雅清达成如上和解协议,原告王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伟负担67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慧勇 来源: